一、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保证的方式有以下这些:
1.一般保证
约定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是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
如果担保合同中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免除保证责任的方式有: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对于这两种情形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承担期限
保证责任承担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n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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