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着并购活动的日益频繁,并购中的会计问题越来越多,在诸多问题中,并购商誉一直是一个难题。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购买成本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形成商誉。当差额为正时,我们通常称之为正商誉。如果差额为负,我们称之为负商誉。尽管国内外对负商誉的存在及是否有必要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但在实际的并购活动中,负商誉仍有发生的可能性。因此,研究企业并购活动中负商誉的会计处理符合现实,对企业并购活动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负商誉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盈利能力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实质上是被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一种价格补偿。并购是一种投资行为。并购企业必须投入资金才能获得平均的社会收益。然而,当并购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产生负商誉时,并购企业在未来经营中的投资收益将低于社会平均收益。因此,为了获得平均社会收益率,并购企业会用较少的资本获得较多的资产,从而获得平均社会收益率。其次,在证券投资学中,投资折价是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购买长期债券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其实质是票面利率低于实际利率。它是投资者购买后获得较少利息的补偿,是证券发行人不能提供全额利率的价格。因此,并购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投资行为。负商誉是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隐性负面因素造成的,导致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低于市场投资的平均盈利能力。它是对并购企业收购后利润减少的补偿,是并购企业因条件价格差而导致的未来预期盈利能力的成本。第二,负商誉的会计处理(1)负商誉的常规会计处理(2)国内外没有公认的方法对负商誉进行计量和处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负商誉的处理与国际接轨,但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一般来说,负商誉的会计处理一般理解为对被合并企业购买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将负商誉确认为当期损益。由于负商誉是由廉价交易产生的,代表当期资本交易的收益,故应在合并收购日立即确认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购买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实际购买成本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负商誉,计入当期收益,即“营业外收入-负商誉”。这种做法真实反映了所购全部资产的价值,使其符合资产的定义,体现了客观性原则。因此,它受到了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会计准则委员会)和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广泛赞誉。但是,将负商誉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并没有考虑负商誉对未来收益的影响。负商誉是由隐性负债、管理不善、员工素质低下等因素造成的。未来经济效益可能大幅下降。如果将负商誉计入当期损益,则当期收益将增加,未来收益将减少而不进行补偿。因此,这样的处理方法会导致收入的巨大波动和原理的不匹配。由此可见,这种处理方法不能反映负商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它虽然简单,但并不是一种恰当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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