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现场验原件,收复印件
按要求如实填写。
现场验原件,收复印件
委托办理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和《实地核查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