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供应商)和保理人(一般指银行或其他保理机构)。保理合同应当是书面的要式合同,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此条是对债务人知情权的保护,同时促进了保理业务的高效有序推进。
保理合同变更的对内效力
1、新条款部分取代原保理合同条款
仅对原保理合同条款做部分变更,经保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后,新条款取代原合同条款。此时原合同中未变更的条款依然有效,而变更前的原条款效力终止,适用新条款。
2、新保理合同全部取代原保理合同
如原保理合同所做的主要约定已经不能满足保理双方当事人的业务需要,此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达成新的保理合同,同时约定原保理合同效力终止或原保理合同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全文6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