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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的风险规避

2024-06-05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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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占据一定市场份额、在行业内也渐有地位时,企业会希望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实现企业远景,此时内源性融资可能已经不再满足企业的需要,外源性融资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外源性融资中,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重要渠道。但现实生活中,私募股权投资人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并不够通畅,连接他们的往往是融资中介机构——财务顾问公司。企业可以聘用一个财务顾问来负责为企业寻觅、撮合、圈定合适的投资人。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该跟财务顾问公司签订一个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本文将就企业如何在此委托协议中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进行探讨。一般情况下,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融资都数目不菲,因此促成融资的财务顾问收取的顾问费也水涨船高。这笔顾问费对于求资若渴的企业来说是不小的负担。故此,在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中该费用的支付条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是协议的核心条款。在实务过程中,顾问费一般是按照融资额的比例来收取(例如融资万美元的财务顾问费用为其2%);融资额与顾问费比例是反比关系,所融资金越高,顾问费提取比例越低。融资成功与否最好以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的投资为准,而不是以投资人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时为支付顾问费条件。若只是签署投资意向书或基本条款合意书等意向条款,而企业没有实际收到投资款项,则不能看成融资成功。此条款的界定需跟顾问费支付方式条款紧密结合起来。否则企业在没有拿到投资人的真金白银之前,会徒增一笔不菲的债务。如果投资人分期注入资金,顾问费的支付也应相应分期支付。另外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站在企业立场,给顾问公司顾问费最好是指税前而非税后,这需要在协议中事先订明。在实务中,为了更快融到所需资金,企业希望委托更多而非唯一一家财务顾问公司去寻找最合适的投资人;财务顾问公司则希望企业把融资中介事务独占地委托于它。因此需要在协议中约定是否属于独占性的委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鉴于不同的顾问公司在业绩、业务上各有侧重,企业可以委托多家顾问公司分别在不同地域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比如说企业委托某顾问公司在美国境内开展活动,为企业介绍美国或与美国有关的战略投资者,而委托其他顾问公司在美国境外为企业介绍投资人。在此条件下,对地域、投资人的定义有必要界定清楚。目前,市场上存在鱼龙混杂的财务顾问公司。为了减少企业不必要的开支,降低融资风险,在融资成功之前的费用承担上,为了保护企业利益,企业可以要求约定无论投资事宜是否发生,企业与顾问方双方各自负担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各自的税费和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支出。以免在融资失败的情况下,企业还需要承担额外开支。财务顾问方为了更好保护其利益,往往会要求在顾问协议终止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求与之前顾问公司咨询介绍、联系、协商、谈判过的投资人完成交易的企业仍要承担支付顾问费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要求对此处的投资人进行一个界定,比如:该投资人是在经企业之前书面确认过的、财务顾问方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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