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商业银行展开真诚的对话与谈判,通过共同努力找到能够令各方满意且最终达成共识的解决方案。此项措施的优势在于保持友好和谐的关系,并有效地降低争议处理所产生的相关成本;然而若无中介机构参与,可能难以立即获得理想的解决效果。
2、调解。若经过协商无法取得理想结果,可寻求由公正而权威的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以期最终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协议。该方法的优点在于保持友好和谐的关系,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同时所需支付的成本相对较低;然而,聘请第三方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费用支出,从而导致争议处理成本的上升。
3、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据事先约定好的争议解决方式,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至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主要特点为一裁终局,裁决结果具有迅速生效的效力,胜诉方所承担的处理成本相对较低。然而,需预先缴纳较高的仲裁费用,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与法院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救济途径相对有限。
4、诉讼。当协商或调解均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当事人有权选择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争议。该方式的显著特征在于,只要存在争议,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当事人均可自行启动诉讼程序,这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还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甚至可以申请申诉。尽管胜诉后能够得到法律的强力保障,但诉讼过程可能较为漫长,且诉讼规则要求严格。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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