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属于附加刑的一种。驱逐出境能够独立适用,主要还是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在没必要判主刑的情况下,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像您说的那个外国人应该是单独适用了。另外一种就是附加适用的了,主要是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驱逐出境。
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驱逐出境在通常情况下,需由法院做出判决,是一种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门宣布,是一种行政措施;对外交人员,通常由驻在国外交部门宣布,是一种外交行为。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