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是指犯罪嫌疑人需要判刑13年以后在被驱逐到国外,永远不能回国。
驱逐出境的介绍如下:
1、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2、被人民法院判决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和被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对主刑执行期满后再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对上述两类人员押送途中确有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对其他被责令出境的外国人,需要押送的,由执行机关派外事民警押送;不需要押送的,可以在离境时派出外事民警,临场监督;
3、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入出境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应拍照,有条件的也可录像存查;
4、执行人员的数量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
5、押送人员应提高警惕,保障安全,防止发生逃逸、行凶、自杀、自伤等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什么
驱逐出境,是由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是指对于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待主刑执行完毕再执行。除了驱逐出境,刑法规定的刑罚还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6、罚金;7、剥夺政治权利;8、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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