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山东XX学院工会委员会
为加快新校区建设,学院计划动员全院职工筹集部分建设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经与经办行协商,学院工会代表全体参与贷款业务的职工,与经办行、学院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为明确高校工会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高校工会与个人签订委托贷款业务协议。本着相互信任、相互负责的精神,经协商,我们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为元(大写:),其中:
5年期元(大写:),本协议年利率为8%;
7年期元(大写:),本协议年利率为10%;
委托贷款利息每年结算一次,无复利。贷款利息所得税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手续费由学院承担。第二,乙方代表甲方与济南商业银行黄台支行、山东轻工业学院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代表甲方,乙方通过济南商业银行黄台支行向山东轻工业学院提供一次性贷款。它是专门用于长庆新校区建设的。第三,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后,甲方有权取得约定的利息收入;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权利的实现。第四,委托贷款期间全国存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约定利率不变。5甲方委托贷款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委托的全部本金,乙方应保证甲方上述权利的实现。对于甲方委托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给山东轻工业学院的资金,双方必须在委托期限内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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