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东如何举证履行了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通过出资转账记录、股东名册、验资报告等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对其是否出资到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股东可以通过出资转账记录、股东名册、验资报告等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对其是否出资到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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