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
工伤举证是由谁举证
发生工伤争议纠纷的都是因为劳动者及其家属方认定所受伤害是工伤,而单位及公司方却认为不是工伤,希望可以减少赔偿损失。所以闹上法庭,根据诉讼法的举证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单位要举证证明劳动者所受的伤害不是工伤,法庭若认为单位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那么法庭不会支持单位方的诉求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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