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承担转诊业务医院提出申请;
2、主治及以上医师填写异地转诊审批表;
3、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意见;
4、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
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同意;
5、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异地转诊审批表前往社保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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