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涉足开办赌场事务的人士提供金融资助,极有可能引发涉嫌参与开设赌场罪行的牵连效应。
所谓开设赌场罪,其内涵主要是指个人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他人进行大规模的赌博活动,甚至将此种违法行为作为自己的职业来从事。
当我们意识到他人正在实施开设赌场的不法行为时,如果仍然选择为他们提供资金援助,那么在主观层面上就已经形成了与之共同犯罪的意图,而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无疑为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和便利条件,因此,很容易被判定为共同犯罪的一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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