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罚款标准: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企业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违法数额10%以上20%以下,企业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违法数额20%以上或违法数额较大,企业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个体工商户3000元至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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