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环节里,如发生延迟交付房产的现象,尽管这种做法本身尚未构成违反法律的问题,但却已经构成了契约上的违约事件。如果相关方进行了严谨、有序的催促,而且在合理的期限之内得到了开发商全面履行承诺的积极性响应,那么,虽然消费者无法直接行使废除合同的权力,但是他们仍然具有向开发商索取赔偿其所受损失的权利;反之,如果同样经过严格的督促之后,开发商还是没能在约定的时刻完成交房手续,并且未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正当理由来解释这种状况,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便有权倡议废止合同,与此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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