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一、父母无力抚养,能否将孩子交与他人收养
父母无力抚养并不代表就能够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还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由相关单位认定后才能够确认孩子是否能送给别人。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1、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已上户怎样补办收养
已上户补办收养的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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