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局是不可以不报捕的。如果没有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公民。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当地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正常报捕后几天可以正式批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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