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小孩如何办理最新的户口手续?
时间:2023-07-01 10:34:47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21抱养的孩子上户口,需要先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待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再持收养登记证明和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或是户口迁移手续。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如何抱养孩子

1、抱养人应当向抱养登记机关提交抱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抱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抱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抱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抱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抱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抱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抱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抱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抱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抱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抱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抱养人与被抱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抱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抱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抱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抱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抱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抱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抱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4、抱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抱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抱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抱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5、抱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抱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抱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抱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抱养人和被抱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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