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启动该制度需要有以下几个前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且对析产之标的采取了首封的保全;
2、被执行人除共有财产外,无独有财产可供执行;
3、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人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或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
代位析产纠纷中,其他共有权人与申请执行人并无利害关系,仅因其与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上的联系而被牵涉进执行程序。法院通过执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同时,更要注重共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在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单独所有的财产且存在足以清偿债务可能时,不宜启动代位析产诉讼。
律师补充:
代位析产诉讼,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析产标的物的共有人均列为被告。对于代位析产诉讼的管辖并未特别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有差异。代位析产诉讼对于债务人以外的其他被告送达问题。因其他被告并未在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合同上签章,无法直接适用该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只能采取一般送达方式。此时,法院无法有效送达文书,须公告送达。代位析产诉讼,开庭前一般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析产标的物最新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在启动代位析产诉讼程序之前,应当与本案执行法官提前对析产诉讼事宜进行沟通,确保析产后析产财产能够启动拍卖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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