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出借的。
2。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
4。承租人违反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承租人拒绝修理或者赔偿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严重损坏的。由于家庭人口增加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出租人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或者出租房屋损毁严重,有倾倒危险需要重建,确实需要房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承租人暂时找不到房子,双方可以协商腾出承租人所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强迫承租人腾出房屋搬家。重建的,原承租人对重建后的房屋享有优先租赁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租人也可以因下列情形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经建造或者购买房屋,不需要继续出租他人房屋的。
2。租客一家搬出出租屋所在的城市。出租人因房屋严重损坏、有倒塌危险而拒绝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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