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21 11:22:21 4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加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国范围内的涨薪步伐

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39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其中明确提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等内容;同时,国务院对此改革给出了时间表:2017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6月底不是机关事业单位调薪的启动时间,而是全面落实到位的时间,部分地区已经先行。”2015年5月21日,人社部的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并非是孤立进行,而是为了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据人社部称,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引人注意的是,下一步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在2015年初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主要依据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结果,并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

3、离退休人员待遇先涨

早在1月14日,国务院就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官方明确,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将同步调整。

紧接着的1月19日,人社部副部长表示,国务院已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已经下发到各单位,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但是,至于相关人员的工资调整何时落地,此后并未有明确消息。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确定了落实时间表

直到近日,国务院总理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确定了落实时间表,这意味着,在2017年6月底前,将有接近400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500多万离退休人员因此受惠。

5、哪些省份首先完成调薪工作

改革方向已经明确,部分地区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辽宁省人社厅近日已将形成的初步实施意见上报省政府研究,广州市财政局也已为工资改革预留了相应资金,而湖南省甚至已经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同时,部分相关部委的离退休人员也早于3月份就拿到了第一笔调薪后的工资。

6、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

从《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看到离退休人员每月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以离休人员为例: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不过,相应级别退休人员增加的额度标准分别低于离休人员。

7、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工资比重将是“一增一减”

依据人社部此前透露的信息,此次调整并非简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涨工资,而是着重体现对于工资结构的优化,提高基本工资比重,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据悉,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此次改革,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工资比重将是“一增一减”,即减少津贴补贴的额度转给基本工资,从而增加基本工资的占比,而此前所述的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的额度属于绝对的增加额。

也就是说,这是在抵消掉工资中的养老缴费后计算出来的数字。

8、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这次工资调整还将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同时,今后将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且重点向基层倾斜。

具体来看,本次基本工资普涨中,像公务员中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标准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业单位中最低级别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分别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

基本工资占比高了,缴纳的社保也就多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对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这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n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n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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