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坐着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应先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部工伤待遇,如发生争议可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可是不能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列为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有异议,工伤职工只能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核定金额的争议。
如果相关部门出台规定,所有的工伤待遇都由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支付,这样既方便工伤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还可避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陷入大量不必要的仲裁、诉讼之中。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细则,便于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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