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保证方式为保证,且当事人并未就保证期限作出约定,那么当保证期限超出债务履行期限达六个月时,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至于连带担保人,其担保期限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且在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记载,以确定其具体时间范围。
然而需注意的是,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的担保期限如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恰好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步结束,则应被视作未有任何约定;
若该约定未曾出现或不够清晰,保证期间即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此外,债权人和保证人可自由决定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其实意味着约定无效。
因此,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确实存在可能进行约定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涉及的主债务履行期限问题,若无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则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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