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如下:
1.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3.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意志的外在表现。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意志,但意志并不是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事实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形式要求。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如下:
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4.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三、行政行为具体有如下特征
行政行为具体有如下特征:
1.具有从属法律性,要依据法律作出行政行为;
2.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具有单方意志性;
3.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4.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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