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分局唐山南站铁路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
时间:2023-06-09 08:33:39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吕梁分公司岚县公司(下称岚县公司)。被告:天津铁路分局唐山南站(下称唐山南站)。第三人:唐山发电总厂(下称唐山电厂)。

1997年9月21日,原告岚县公司在北京铁路局阳方口车站申请整列自备车(51车)运输原煤3110吨,到站唐山南站,收货人唐山电厂。煤炭运出后,原告于1997年10月上旬找唐山电厂清算货款时,唐山电厂称未收到该批煤炭,唐山南站称该批煤炭已经交付给唐山电厂。原告多次找双方交涉未果,货款不能收回,遂于1998年2月18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原告岚县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9月21日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如期将原煤交付被告承运。煤炭运抵唐山南站后,被告未将煤炭交付给正当收货人,却擅自将原告托运之煤炭全部卸在了唐山市陶瓷公司专用线至今。虽经多次协商,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所托运之煤无偿运交给收货人,并赔偿经济损失149973.5元。

被告唐山南站答辩称:1997年9月24日接阳方口车站发岚县公司到唐山南站、收货人唐山电厂煤炭一列。我站通知收货人后,唐山电厂主管接卸人员来站,于9月25日办理了货物交付手续。因当时唐山电厂储煤场地所限,无接卸能力,双方经多次协商,同意将原煤在唐山陶瓷公司专用线卸下。至我站9月30日卸车时,该列煤炭已在站停留7344车小时。9月26日,唐山电厂已办理空车回运手续,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唐山电厂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岚县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向我站提出赔偿要求。第三人唐山电厂述称:被告唐山南站答辩所称与我厂多次协商同意将原煤在陶瓷公司专用线卸下一辞不实。我厂从未同意将来煤卸到电力系统以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严禁将发电用煤调卸到电力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我厂已办理货物交付手续和空车回运手续,并做好了接卸准备。被告把该批煤炭调卸到陶瓷公司专用线,并未与我厂协商。

审判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9月21日在北京铁路局阳方口车站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煤炭一列计3110吨至唐山南站,收货人唐山电厂。货物按期于9月24日运抵唐山南站,而后于9月25日和9月26日,被告与第三人唐山电厂办理了货物交付手续和空车回运手续。第三人对收取货物无异议,但当时确实无接卸能力。第三人鉴于上级主管部门严禁发电用煤外卸非电力系统单位,故对如何接卸未能提出具体意见。为解决煤炭滞留车站压车占线等问题,被告于9月30日将煤炭卸于陶瓷公司专用线,第三人知道该情况并未提出异议。在庭审中,第三人提出在该煤炭承运前曾通知被告,本单位煤炭积压严重,请求协助停运该批煤炭。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并据此向发站通知了第三人的这一要求。但该批煤炭是否已经交付完毕,双方持截然相反意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出于自愿,且平等互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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