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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介绍

2024-06-04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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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是指我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方,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方。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户、专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可以与铁路部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又称长期整车货运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1)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2)发站和到站 (3)货物名称 (4)货物重量 (5)车种和车数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又称零星货运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2)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要铁路局 (3)货物名称 (4)货物包装及标志 (5)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6)承运日期 (7)运到期限 (8)运输费用 (9)货车类型和车号 (10)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形式。 铁路货物运输中,属于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可以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合法手续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以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该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运单,由当事人双方填写,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签名,托运人是社会组织的,还应当在运单上加盖单位的印章。托运人对自己在运单上所填记事项,必须负完全责任。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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