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安置费用问题困扰着拆迁户
时间:2023-07-03 18:03:32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人原住杭州小河路145号,因道路建设需要该房被拱墅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动迁。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的相关条款曾明确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去年2月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并自4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标准我们(拱墅区小河路)5类地区费用为21元/平米/月。该标准在当时应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得到了拆迁户的认可和好评。

由于近期随着房价的上扬租房市场的价格也大幅上涨,该价格远远低于现在市场上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据本人今年3月份从我爱我家裕兴房产等处调查,现为35元/平米/月以上,即租赁一套50余平米的套房价格为2000元以上)从而我们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现在,时间已到2010年5月中旬,2009年的上述标准应早已执行到期。按拆迁条例的明确规定,理应及时调整及时公布2010年的新标准,以维护我们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退一万步讲,即使房租下降或维持现状,也应该走程序重新公布一次)但近日本人前往相关部门领取下一年度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执行的依然是2009年的老标准。我向全国信访先进单位杭州市长公开电话12345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这个涨不是你说涨就能涨的也实在够经典了。

对此本人十分不理解:租金大幅上涨,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为什么就是不涨?为什么人大明确规定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相关部门却可以置之不理!

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諄諄教导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铮铮誓言;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建设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的美好构想;从公仆理论到唯一宗旨;从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到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以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而我们老百姓对人民政府的要求则更为简洁:公平公正依法办事。即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工作目标。

当然,由于处于长期执政缺乏有效监督的特殊环境,作为拥有政权的强势集团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抱着极其蛮横态度而对人民的正义呼声置之不理,使作为拆迁户的单个弱者处于十分无奈又十分无助的痛苦境地。但毕竟明智的高层执政者更深知:

扣下的金钱有限,失去的民心无价,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真谛,他们具有高瞻远瞩的远大目光,

考虑的是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简简单单的以官官相护来应付了事。

古代的封建官吏尚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之说,更何况我们当代具有远大共产主义理想和解放全人类伟大情怀且享受着纳税人提供的优厚生活待遇的人民公仆。为此

特请求政府相关部门能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为处于社会最底层没有任何话语权的弱者主持公道,落实拆迁条例的明确规定,从2010年4月起能予以及时调整现行过低的拆迁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予我们拆迁户合理的经济补偿。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逾期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政府发布了《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新条例和新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种种原因,市区目前仍有大量在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前实施拆迁的安置房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给被拆迁人继续在外过渡周转带来较大的困难。为了切实做好拆迁安置工作,适当补偿被拆迁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现结合我市市区拆迁安置实际,提出在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前实施拆迁的安置房逾期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意见如下:

一、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已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住宅安置用房的,到2003年12月31日止,拆迁人按协议书上载明的违约责任条款规定,或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2004年1月1日起,拆迁人可按协议书上载明的住宅房屋拆迁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按以下规定发放:

1.对合法产权房屋、历史违章按政策等同合法产权安置的房屋、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房屋,拆迁人按拆迁协议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按标准的2倍支付给被拆迁人;

2.对经规划部门鉴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违章建筑面积,拆迁人可按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按标准的50%的2倍支付给被拆迁人。

3.对按原政策规定可作为安置的阁楼、技术层等面积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原拆迁地块尚未确定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根据本市市区物价水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已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营业安置用房的,从2004年1月1日起,拆迁人除按原规定标准支付营业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外,再按原标准的30%支付营业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单位营业、办公、生产等用房已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有关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按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上载明的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办理。

三、被拆迁人继续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按上述规定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使用的周转用房租金由被拆迁人直接向周转用房管理单位缴纳。周转用房的租金不得高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截止时间。

(一)被拆迁人应在拆迁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安置房结算交接手续。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办理安置房结算交接手续后4个月止。

(二)凡安置认购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安置房已竣工验收并可交付使用,被拆迁人应参加而未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或已参加认购定位的,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有关安置房结算交接手续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拆迁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后4个月止。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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