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2年,因为单位人员调整加之人到中年被嫌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支付的工资,朱先生考虑到单位态度较好同意补偿,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了具体的赔偿数额,并要求不能因此再主张任何补偿并自愿放弃仲裁等司法程序。
朱先生的妻子得知此事后,询问他社保的问题,朱先生想起,单位从2007年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是从此时为朱先生缴纳。解聘时,公司没有提及社保,朱先生来到公司协商,希望为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朱先生已经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对其他权益做了约定,朱先生没有权利再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记者王雪通讯员李玉芳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刘琬琳律师解释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因此,单位是缴费的义务人而不是权利人,义务是依法必须履行不得放弃的,因此即便在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放弃其他的权益,这样的约定是不能免除法定的义务,因此朱先生可以要求单位补缴2007年之前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
全文5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