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买卖,但是,这有条件限制。一、如果已经转为个人完全产权的,这个就完全由个人处置,买卖转让或者赠予等等。这是可以买卖的。二、没有完全产权的有两种情况。1、完全住够满五年的,可以申请产权,变更登记后可以买卖、转让或者赠予。2、不满五年的,这个还不是自己所有的产权,相关部门是可以按照一定程序收回的。这个是不能够由个人买卖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后经济适用房有两个方案,要么上交80%的税,或者以后如果你卖的话国家有优先权收回此房屋的,并且经济适用房如果交易的话需要你当初和国家签订的经济适用房合同上面的日期满5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这种只能在五年后,才能由个人买卖。
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的价格管理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4、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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