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土地利用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方案;
(二)全国土地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用地计划);
(三)未经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开的土地统计数据;
(四)土地资源详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尚属保密技术成果;
(五)各地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地有关文件资料和图件。
第二条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机密级事项
1.标明大地坐标的地籍图件及有关资料;
2.全国国土面积量算成果;
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年度、中长期土地利用计划;
4.未经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开的土地统计数据;
5.各地报国务院审批的机密以上工程项目用地有关文件资料和图件。
(二)秘密级事项
1.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成果,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2.土地管理科研计划和国家批准的发明以及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3.对外合作谈判方案和涉外项目中未经公开的土地资源测绘有关资料;
4.未经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统计数据资料。
第三条本规定自1989年10月30日起生效。
全文4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