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如何依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确定密级需掌握以下五点:第一,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第二,各机关、单位依照保密范围对号入座,由承办人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填写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共同制发的《发文稿纸》,由部门领导审核把关,送主管领导签发;第三,按照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进行标志;第四,在确定密级工作中遇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有争议的事项,按规定程序于10日内上报保密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第五,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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