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范围是什么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8、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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