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存在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或者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八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与仲裁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所以我们现在就知道了,欠缴物业费纠纷仲裁是有条件可以的。
换句话说,如果发生物业合同纠纷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在之前没有事前约定的这种方式,那么仲裁机关都是不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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