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规定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出租人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出租人必须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出租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三、出租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出租方。
对于拥有土地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拥有者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租赁的土地根据租赁按双方约定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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