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下列费用要由职工本人承担:
1、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发生的费用;
2、未经批准转诊转院治疗,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3、未经批准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4、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发生工伤事故后,该怎么处理?
第一时间向单位主管部门或负责人汇报;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汇报后,经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的,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想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待伤者伤情稳定(医疗期终结)后存在功能障碍或可能达到伤残评级标准后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者或用人单位在鉴定结论报告出来之后对结论有不满的,在结论出来15日内可以申请再鉴定;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可以将以上资料移交社保局,办理相关赔付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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