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可以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证明丢了该怎么处理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补发。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应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变更申请表,并附父母户籍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或者村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2、新生儿未入户的,应当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检查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并逐级报妇产科主任、医务科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关于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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