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李某都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员工,负责钢筋的切割,但我是上午班,李某是下午班。3个月前,李某来接我的班时,让我帮她开半小时切割机,她去找领导报销发票。我答应了她。谁知仅过了20分钟左右,因插销断裂,飞轮飞出,导致我右臂当场被切断,不仅花费了4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落下了伤残。公司认为,我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在我应当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故拒绝按工伤处理。
虽然你是在下班后擅自替同事上班致残,但公司仍应对你按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你的情形是与之吻合的:首先,你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尽管当时你已经下班,但公司仍在生产,李某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其次,你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因为无论你为自己上班还是替李某上班,都是在同一个环境,在同一个进行日常工作的地方。再一方面,你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从狭义上说,的确你是替班并非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此处应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李某上班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你在具备相关资质、经验,熟悉周围环境,了解机器性能,本身也是该岗位工人的情况下,属善意替李某上班,且同样是为了公司的生产,最终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更何况你受伤是由于插销断裂导致飞轮飞出,而插销断裂既是机器磨损的结果,也是意外,你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不是你替班,也许受伤的就是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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