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下午,女童小张在村里的龙眼树下玩耍。同村的4个小学生杨某、赵某、覃某、林某来到树下,发现树上有蜂窝。好奇之下,4个小学生捡起石头打向蜂窝。成群的黑蜂受惊从蜂窝飞出,蜇伤了正在树下玩耍的小张。
小张家人发现后,于当晚7时将她送往镇卫生院治疗。医生建议小张住院治疗,但家人觉得只是被蜂蜇并无大碍,不同意住院。小张在打完点滴后,被家人带回家。第二天,小张的病情迅速恶化,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别家孩子的顽皮之举,却让女儿无辜送命,小张的父母悲愤之下,要求4名小学生的父母进行赔偿。通过村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小张家人和4名小学生的家长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小张父母于是将4名小学生及其父母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对各项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共计64166.3元。
法院调查得知,4名被告都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玩耍过程中,并不是故意合伙伤害小张,也没有单独致害的故意。但捅蜂窝是一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意外发生后,小张父母在将女儿送往医院治疗后没有慎重对待病情,延误了治疗,最终小张因医治无效死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张父母和4名被告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4名被告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6月14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名小学生的父母连带赔偿小张父母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41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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