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辞职补偿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侵犯工人利益,导致工人辞职,,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三)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对工人造成损害,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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