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63号
发布日期:2006-2-20
执行日期:2006-2-20
省司法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涉及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物证技术的司法鉴定,以及涉及诉讼的产品质量、事故、价格、知识产权鉴定每例收费标准为1500-2000元。
二、司法会计鉴定,以及涉及诉讼的资产、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每例收费标准为5000—10000元。
以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未包含因鉴定需要的其它检查(测)费用和仪器设备租用费用。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本文下达后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于3月1日起执行。上述收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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