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费)
稽查征费局
客车180元、货车170元
吨.月
车主
省政府42号令(95);省人大公告13号(97);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赣财综字(95)38号、赣价费字(95)14号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稽查征费局
客运附加费:0.03元/人公里.月;货运附加费:0.02元/吨公里.月
旅客、货主(运输业户代缴)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省政府赣府发[1998]22号
贷款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
事业
稽查征费局
高等级公路管理局
见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批文
通行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政府赣府发84号(88);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赣财综字(95)153号、赣价费字(2001)70号、赣财综字(95)146号、赣价费字(2001)107号
过渡费(含夜渡费)
事业
1~8元/吨、次
车辆吨位/每车次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1984)41号。江西省交通厅(1984)赣交计财字第233号。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赣交财统发(92)176号、赣财综字(92)第67号。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交财统发(1994)33号、赣价费字(1994)第047号、赣财综字(1994)第59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赣财综字(2000)52号。
公路运输管理费
事业
公路运输管理局
营业收入的0.8%
交通部、财政部[86]交财公字633号、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97]2500号
航道养护费
事业
航务管理局
全省、经营者或所有人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40号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工发[1992]672号、江西省政府令61号
1、按费率计证
按其航次实际营运收入总额的6%计征。
营业性运输船舶
2、按费额计证
按每月每载重吨1.90元计征,机动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2.65元或每月每千瓦6.50的标准择大者计征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以及难以确定实际营运收入的营业性运输船舶、非机动船舶
船舶港务费
事业
航务管理局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按实际载货计费每吨(拖、推轮按每千瓦)0.40元向船方征收。
下列船减半征收:1、短途(50公里以内)的运输船舶;2、载重10吨以下(含10吨)的船舶。
全省、经营者或所有人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1号;江西省物价局赣价工字[1993]014号;江西省交通厅赣交综字[1993]001号
船舶检验收费
事业
航务管理局
“K”选取范围为0.6
全省、经营者或所有人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字[1998]800号;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行字[1998]47号
船舶过闸收费
事业
航务管理局
南昌:重船按实际装载的吨位每吨1.00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吨0.5元计收,拖船按每十匹马力收费0.8元。
景德镇: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每次按核定吨位每吨1.6元计收;装运其它货物的船舶每次按核定吨位每吨0.80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吨0.40元计收;拖轮按每十匹马力收费0.60元。
全省、经营者或所有人
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价工字[1987]140号;
南昌市物价局洪价工字[2000]18号;
景德镇市物价局景价工字[1992]27号
水路运输管理费
事业
航运管理局
运费收入1.6%
营业性运输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37号),省财政厅(90)赣财工字第151号、省交通厅(90)赣交财统第78号
货物港务费
事业
航运管理局
每吨次(省内)0.6元,每吨次(长江沿线)0.8元
托运人或收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37号),省物价局赣价工字(1993)第014号、省交通厅赣交综发(1993)第001号
停泊费
事业
航运管理局
运费收入2‰
营业性运输船舶
同上
每艘每月60元
固定停泊在港区的船舶
每艘每月200元
固定停泊的经营性船舶
滩地、场地、固定岸线(坡)使用费
事业
航运管理局
托运部门和物质单位
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8]67号文印发《江西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物价局赣价工字[1993]第014号、省交通厅赣交综发[1993]第001号,关于颁发《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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