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受理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时间:2023-08-17 11:03:54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配备有专职司法会计人员的技术部门;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大专院校的财会科研机构;

4、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

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认定贪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对刑诉法146条是怎么样规定的做了详细的阐述,相信大家对这一条条文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国刑诉法规定在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会指派具有相关学识的学术权威作明白的阐释,要注意这里说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是随随便便找来的,必须是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

司法鉴定申请主体包括哪些

司法鉴定提请实行与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凡是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均有司法鉴定。

1、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司法鉴定提请权有一定差别。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初期申请司法鉴定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属;

在侦查中后期和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

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要由被害人一方提请,如果被告方有相反证据或对原告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初次鉴定或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鉴定,但司法人员应对其申请进行如实记载。

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象、鉴定理由、鉴定要求、拟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3、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用、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提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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