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我部对1998年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制度(试行)》作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该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