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04-21 18:49:58 4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保险统计制度,2月起向我会报送相关农业保险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农业保险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具体统计指标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应与现行统计指标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农业保险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以确保农业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农业保险统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

三、农业保险险种分类对照表

四、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五、农业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六、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取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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