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保险统计制度,2月起向我会报送相关农业保险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农业保险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具体统计指标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应与现行统计指标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农业保险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以确保农业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农业保险统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
三、农业保险险种分类对照表
四、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五、农业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六、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取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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