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受理的纠纷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地产抵押纠纷、婚姻房地产分割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党委发文调整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批复》,下列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一)党委发文调整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当事人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政府行使指令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3)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如果被分配人分配新房,无理占用旧房,或者被分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占用公房,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房产纠纷费用是多少
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
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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