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履行合约义务并造成违约情形,那么便需要根据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明确的相关约定内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方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自由谈判具体数值,或是约定关于损失赔偿额的核算方式。
然而对于未曾明示于该等条款中的情况,其违约金数值及损失赔偿额则需依照以下的准则加以确定:当涉及到逾期付款情况时,应将未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作为依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各类金融机构制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取标准来计算;
如属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状况,则需参照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有权管理部门公布的或经权威房地产评估机构鉴定的同一地理位置、同等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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