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税收筹划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筹划风险却很少有人留意。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筹划方案是事先制订的,总带有一些不确定性,从而也就存在风险性,但筹划的任务之一,就是把纳税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如果仅为节税而不顾风险,后果将不堪设想。
某商场就曾有这样的促销筹划方案:促销抽奖,抽中奖者不是奖励一辆汽车,而是奖励该汽车的10年使用权。这一筹划方案可谓煞费苦心:商场保留名义上的车辆所有权,获奖者取得实际上的使用权,可以达到节税目的。假设该型汽车市场价格3.3万元,让我们一起看看其节税效果。首先是商场可以节省增值税。若奖励一辆汽车,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则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3000×17%=5610(元),而奖励使用权,则不必缴纳增值税。其次是商场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汽车属于固定资产,可以折旧在税前扣除,以残值5%计算,如果适用税率33%,则在以后折旧年限内,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累计33000×(1-5%)=31350(元),减少企业所得税31350×33%=10345.5(元)。再次是获奖者可以节省个人所得税。若获奖者取得车辆所有权,则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3000×20%=6600(元),而获得使用权,则不在“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之列,可以不纳税;最后是车辆购置税33000×10%=3300(元),纳税人由获奖者变成了商场,也颇有吸引力,增加促销效果。
然而,这一方案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且不论税法上是否认可,谁都无法保证获奖者在10年使用期内依法驾驶车辆,更无法保证其不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损毁,或人员伤亡,尽管肇事者是车辆使用者,但肇事车辆属商场所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商场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的大小、损失的轻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赔偿额多少,更是任何人都无法预料的,万一事故严重,赔偿将会是天文数字。所以说,“奖励10年车辆使用权”实际上是为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上海市去年发生的一起诉讼案,也充分透露出忽视筹划风险的危害性。某公司招聘了一个员工,劳动合同上写明月薪10000元,但公司与该员工商量,每月从工资单上仅支付其5000元,其余5000元由该员工提供车票、住宿发票等领取。如此一来,该员工可以少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也可以将这5000元列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似乎是“双赢”的方案。然而,该员工辞职后,即向法院起诉该公司拖欠其工资,公司费尽周折才收集齐证据,证明通过报销发票的方式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尽管该公司最后胜诉,但诉讼牵扯了大量的人力,影响了公司经营,也损害了公司形象,还由此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重视。严格地说,将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按报销发票方式支付,已经不是筹划,而是偷税了,公司无疑要受到税务处罚。
进行税收筹划,防范和控制风险是必须认真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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