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务员,了解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非常重要。如果知情后仍为公司提供帮助或参与其中,将构成从犯,面临相应刑罚。反之,则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因此,业务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法律法规。
根据情况不同:
如果业务员知道公司正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活动,但仍然提供帮助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他或她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
如果业务员不符合上述情况,那么他或她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认定是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从犯的认定问题。从犯的认定对于主犯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的认定,对于主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的认定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主要观点包括从轻、从重以及从一重罪处罚等。从轻的观点认为,从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犯与主犯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二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三是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从重的观点则认为,从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犯与主犯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二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者支配作用;三是从犯具有悔罪表现。而介于从轻和从重之间的观点则认为,从犯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从轻和从重两个条件。
从法理上讲,从犯的认定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犯的认定应当符合刑法的规定,而刑法并未对从犯的认定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恰当认定从犯的罪责。同时,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还需要注意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罪责认定上的区别,避免将单位犯罪的责任全部转嫁给单位中的个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的认定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从犯的认定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同时需要综合考虑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恰当认定从犯的罪责。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还需要注意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罪责认定上的区别,避免将单位犯罪的责任全部转嫁给单位中的个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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