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3)如有必要还应当有附图以及指定的摘要附图;
(4)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不需公证、认证并且可以在专利申请提交后专利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5)优先权文件,应当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6)优先权的转让证明,如果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人与优先权文件中记录的申请人不一致,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在中国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官方或律师认证的副本;
(7)对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则需国际公布小册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及附件以及申请人希望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作为实质审查基础的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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