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39:57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了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地设置屠宰厂(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和减少污染源,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确保市场鲜肉供应,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原则

(一)设置屠宰厂(场)必须服从城市(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管理的原则。

(二)屠宰厂(场)布局选址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20年)》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区的屠宰厂(场)布局选址方案应事先征求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屠宰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20年)》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原则上在主城区范围外各设置1个生猪屠宰厂(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原则上设置1个生猪屠宰厂(场),负责当地城乡市场的鲜肉供应。

(四)主城区外的农村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且有商品交易市场的农村小城镇原则可以设置1个生猪屠宰场,负责当地市场的鲜肉供应。

(五)有商品牛羊鲜肉消费的地方,可以在当地生猪屠宰厂(场)内附设牛羊屠宰车间,原则上不专门设置牛羊屠宰厂

(场)。

(六)根据部分特需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情况,在渝北区、万州区、荣昌县各专门设置1个清真宰牲场,分别负责主城区、渝西、渝东地区清真肉品的供应。其他区域需要设置清真宰牲场的,由市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划确定。

(七)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屠宰厂(场):

1.城市(城镇)河流上游、上风向以及取水口上下游规定距离内;

2.商业区、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畜牧养殖场的区域内及其附近;

3.渝中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库区淹没地域以及其他特殊保护区域。

(八)特殊情况需要局部调整定点的,由市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设置标准

(一)屠宰厂(场)的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场地设施、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和《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新建或改造,按照不同的地理位置、生产规模、功能定位、产品流向,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厂(场)必须达到Ⅱ级标准;

2.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生猪屠宰厂(场)必须达到Ⅱ级或Ⅲ级标准;

3.农村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达到Ⅳ级标准;

4.日宰生猪30头以下的屠宰厂(场)应当达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屠宰厂(场)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体工程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条件以及噪音和“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屠宰厂(场)必须设置病畜隔离圈、急宰间、检疫检验室、无害化处理间以及防疫、消毒、冲洗设施,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的场地设施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Ⅲ级以上屠宰厂

(场)应当实行流水线同步检疫检验。

(四)屠宰厂(场)的卫生设施条件必须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或改造,肉品的盛装器具和运载工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县城以上的城区必须采用防尘吊挂式专用车辆运送上市鲜肉。

(五)屠宰厂(场)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获得体检证明的屠宰操作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

(六)屠宰厂(场)建设或改造工程完毕,其工艺、环保、卫生、动物防疫、消防安全等场地、设施必须经过流通、农牧、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组织实施

(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通、规划、环保、卫生、农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本规划,并结合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屠宰厂(场)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置,重新审批确定定点资格:

1.现有屠宰厂(场)的地理位置符合前述选址规则的,按照不重复建设的原则,可以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

2.现有屠宰厂(场)的地理位置不符合选址规则的,原业主可以申请择址新建,在同一规划区域内没有其他投资者申请定点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审批确认其定点资格;

3.引导和鼓励屠宰行业横向联合,合资共建,扩大规模,提高屠宰行业水平。

(二)获得定点资格的业主或投资人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屠宰厂(场)的新建或改造工程。

(三)未获定点资格的现有屠宰厂(场)可以过渡屠宰至2003年底关闭,过渡期中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必须及时关闭:

1.现有场地因城市(城镇)开发建设征用;

2.现有场地、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条件;

3.“三废”和噪音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

4.同一规划区域内获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新建或改造完工投入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定点屠宰关系到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财政税收、市场供应、畜牧业发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防治人畜共患疫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密切配合,确保2003年底前全面实现规划目标,市政府将把贯彻实施本规划的工作成效作为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督查内容进行考核。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加大对私屠滥宰和注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坚持肉品上市查证验物制度和用肉单位原料采购进货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征收屠宰税费。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切实防止注水、病死、私屠滥宰、偷漏税费的肉品进入流通消费领域,维护合法屠宰厂(场)的正当权益,为本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依托大型屠宰厂在主城区规划和建设批发市场,完善鲜肉流通体系,培育批发大户,推广批零挂钩、连锁送配的营销模式,确保规模化、工厂化屠宰的鲜肉能够快速地批发扩散到城区的各个零售市场。

(四)鼓励屠宰技术进步,限制落后屠宰工艺,实行等级标准与市场准入挂钩的制度,允许高级别屠宰厂(场)的肉品流向低级别屠宰厂(场)所在地区,禁止低级别屠宰厂(场)的肉品流向高级别屠宰厂(场)所在地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质量合格、安全卫生的“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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